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关于进一步扶持科技创新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威海市经区科学技术局 文章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11-22 浏览次数:次
为贯彻落实《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加强全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扶持科技创新的意见》。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扶持企业发展的意见》(经技区管发〔2016〕97号)文件于2016年12月30日出台,目前已到期,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和科技发展态势,严重制约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区科技局通过对全区近几年科技创新工作展开综合分析,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借鉴各市区的先进经验,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扶持科技创新的意见》,多次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反复进行修改完善。日前,《关于进一步扶持科技创新的意见》以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正式印发。
二、主要内容
《关于进一步扶持科技创新的意见》分为扶持对象、扶持方向和标准、申报程序、附则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扶持对象。在区内注册纳税(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除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开展科技企业孵化,提供科技、金融等服务。扶持年度内未发生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重大事故、事件。在信用核实环节无失信信息。
第二部分明确扶持方向和标准。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产学研合作、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参加创新创业大赛、重点科技研发项目,按照不同类别规定不同的扶持额度。
第三部分明确申报程序。科学技术局依据上年度各级主管部门审批情况或企业提出的扶持申请,审核后汇总提出初审意见(各级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由经济发展局受理审核,博士后创新平台由就业和社会保障处受理审核)。科学技术局将初审意见交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科学技术局将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的意见汇总,形成扶持意见,由财政局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将审查意见报管委研究。
第四部分为附则。规定意见执行期限。意见所含的扶持内容,获市级以上资金扶持的不再享受区级扶持,市级以上扶持不足部分由区级补齐。意见由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三、相关问题
(一)《关于进一步扶持科技创新的意见》的扶持对象是怎么规定?
扶持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区内注册纳税(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除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开展科技企业孵化,提供科技、金融等服务。
3、扶持年度内未发生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重大事故、事件。
4、在信用核实环节无失信信息。
(二)《关于进一步扶持科技创新的意见》的扶持力度有什么变化?
与原政策相比,扶持力度普遍加大,比如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给予30万元扶持,通过重新认定给予20万元扶持,符合山东省“小升高”财政补助标准的,还给予10万元扶持。
(三)《关于进一步扶持科技创新的意见》有哪些新增加的扶持事项?
新增加了很多项扶持内容,比如对当年新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30万元扶持,重点新型研发机构给予100万元扶持。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促成的技术交易,技术交易额经过山东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认定的,给予认定金额的10%的扶持,单个机构每年扶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年度内所服务的区内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的,5家以内按每家1万元、6家及以上的超出部分按每家1.5万元给予补助。同一机构每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还有很多新增加的扶持内容,各企业可以认真学习《关于进一步扶持科技创新的意见》来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