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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站    文章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8-16    浏览次数:

各区市科技局,国家级开发区科技创新局,综保区经发局,南海新区科技金融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威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提升其在推动政产学研金服用协同创新,助力产业链、供应链和创新链深度融合,支撑七大产业集群、十条优势产业链加快壮大等方面的作用,市科技局制定了《威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8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威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威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提升其在推动政产学研金服用协同创新,助力产业链、供应链和创新链深度融合,支撑七大产业集群、十条优势产业链加快壮大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全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工程化、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集聚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的重要载体,与重点实验室形成研究开发的上下有效衔接,是技术创新中心的重要储备。

第三条  工程中心依托我市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工程中心,实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创新资源与产业需求的有效对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一个领域原则上只设立一个工程中心。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围绕我市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展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科研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究,打造产业技术创新资源的重要聚集地,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支撑。

(二)开展国内外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和科技合作交流,积极引进、转化先进科技成果和技术熟化、再创新。

(三)培养、聚集行业或领域需要的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为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和技术支持。

(四)对外开展工程技术或产品的研发、设计、试验、检测和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工程中心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工程中心的规划布局、宏观指导、认定评估、验收考评、调整审批等管理工作。各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作为本辖区、行业工程中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行业工程中心的申报推荐、指导督导、政策落实等工作,配合市科技局开展工程中心管理工作。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工程中心管理和运行机构的组建、重大问题决策和人财物保障等。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创新布局、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确定市级工程中心规划布局,公开发布申报通知,由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第七条  申报工程中心建设任务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所从事行业属于我市重点发展的技术领域,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具有较强的科研与开发实力,在国内同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和优势,具备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能力,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可供转化的专利和技术成果。

(二)具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应拥有10人以上、相对稳定、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研究开发队伍。其中,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占工程中心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

(三)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实验任务和服务的能力。

(四)拥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其中,依托单位为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同技术领域至少已推广转化3项重大技术成果。

(五)管理机构健全,开放交流、协同创新、成果转化等机制和规章制度完善,具有较强的人才凝聚力。

(六)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等责任事故,未出现严重学术诚信问题。

(七)依托单位重视市工程中心建设,在人员、仪器设备和试验场地、项目投入、政策落实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保障能力。

第八条  工程中心的申报和立项程序:

(一)依托单位如实填写《威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报书》,并提交专利、成果和项目等证明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后,通过网上或线下渠道报送市科技局。

(二)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根据需要开展现场考察,择优提出拟立项名单。对于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急需或通过“一事一议”政策引进的顶尖人才牵头申报的工程中心,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简化认定程序。

(三)拟立项中心名单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认定。

(四)主管部门在市科技局批准立项后30天内,指导依托单位填写《威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作为工程中心建设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工程中心筹建期为3年。筹建期内可以使用“威海市(技术或学科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筹)”对外开展活动。

第三章  运行

第十条  工程中心在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的指导下,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主要通过面向相关行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实现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采用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工程中心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应成立主要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发展方向、规划计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合作单位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应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专家指导委员会由高层次技术、工程和管理专家组成,每届任期3年。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中依托单位和本中心的专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一。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工程中心确定研究开发方向,审议有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年度工作计划,评价论证工程技术研究及研发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专家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且每次实到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应建立健全以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一)对外实行设备资源开放、研究项目开放、学术交流开放和人才使用开放;

(二)建立良好的人才流动机制,吸引高层次科技人才携带科研成果进行成果转化;

(三)在机构组建、项目申报、课题研究时应加强产学研结合,充分发挥各方优势;

(四)根据国家现行关于技术转让、知识产权等规定,签订有关技术转让或合作研究合同,建立互利互惠的开放合作机制,加强技术标准的研究实施。

(五)建立健全诚信监管和责任追究机制,规范职业道德行为,预防和纠正科研和服务中的不端行为。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工程中心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工程中心名称,专利申请、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建设采取多元化的投入机制,经费来源以依托单位为主,积极引入社会资本,主管部门应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建设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列账,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与检查。

第四章  管理及考评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实行“多方投入、定期考评、动态调整、重点支持”的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更名或依托单位进行重大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专家委员会论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建设发展情况总结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会同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根据需要对部分工程中心进行现场考察,研究和解决工程中心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筹建期满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无法完成建设计划任务的,应由依托单位提前3个月提交延期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筹建期可延长1年,1年后仍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工程中心建设资格。提交验收申请的,按照要求填写《威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申请书》,并撰写工程中心验收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验收意见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获得优秀、合格等级的工程中心,视为通过验收,给予正式命名,授予依托单位“威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匾牌;获得不合格等级的工程中心取消建设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验收不合格:

(一)依托单位支持不力、管理不善,没有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书规定的考核指标的;

(二)骨干技术人员离开依托单位、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无法实施的;

(三)依托单位从事的主导行业或产权发生重大变化,不能在相关行业或区域发挥骨干支持作用的;

(四)依托单位清算、破产、注销或以其他形式停止运营的;

(五)无故不接受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的调度、检查、监督和验收的;

(六)提供的验收材料弄虚作假,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第二十二条  对已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实行定期绩效考评制度,考评周期一般为3年,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的创新产出、成果转化、行业带动、产学研合作、人才培养、条件建设、开放共享等方面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评优秀和合格的继续保留资格,考评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考评不合格:

(一)连续两年科研经费投入达不到销售收入5%的;

(二)连续两年没有开展研发活动的;

(三)研发人员流失严重,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占工程中心总人数的比例达不到30%;

(四)依托单位从事的主导行业或产权发生重大变化,不能在相关行业或区域发挥骨干支持作用;

(五)依托单位清算、破产、注销或以其他形式停止运营的;

(六)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责任事故或发生严重学术诚信问题的;

(七)无故不接受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的调度、检查、监督、考评的。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对验收获得优秀等级的,市科技局将择优给予资金扶持。鼓励各区市对工程中心建设进行相应的补助。

第二十四条  作为独立法人的工程中心,可视同市级科研机构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在科技计划立项时,优先支持工程中心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五条  依托单位在人才引进,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进修学习,参加国内外专业性学术会议,晋升职称等方面,应优先考虑工程中心科技人员。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的科研仪器设备应纳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通过共享平台对外提供检验检测服务、使用其它供方提供的仪器设备开展研发工作的,享受“创新券”资金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9日,原《威海市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威科规字〔2016〕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