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泰安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备案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站 文章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08-01 浏览次数:次
各县市区科技局、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
根据《泰安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备案工作方案》(泰科发〔2022〕19号),现组织开展2023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备案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1.研发机构的依托单位在我市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企业研发机构应为企业内部或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联合共建的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技术服务的机构,建有完备的规章制度,建立持续稳定的研发投入机制并开展研究开发和技术革新活动。一般应冠以研发中心、工程中心、技术研发部、研发设计部、科研部等名称。
3.企业研发机构尚未通过国家省市发改、工信、科技等相关部门认定的各类研发机构。
4.已获市级(含)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无需申请备案。
二、备案标准
企业研发机构应满足“有固定场所、有科研设备、有科技人员、有研发经费、有科技活动”的要求,按照大、中、小型和微型企业(按照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标准划分)分类建设备案,标准如下:
1.大型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备案标准。研发场地不少于100平方米;研发机构人员15人(含)以上;研发仪器设备原值100万元以上;年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150万元;研发项目(课题)不少于5项。
2.中型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备案标准。研发场地不少于50平方米;研发机构人员10人(含)以上;研发仪器设备原值50万元以上;年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100万元;研发项目(课题)不少于3项。
3.小微和微企业(2年内拟升规纳统)研发机构建设备案标准。研发场地不少于20平方米;研发机构人员3人(含)以上;研发仪器设备原值20万元以上;年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20万元;研发项目(课题)不少于1项。
三、备案程序
1.公开申报。申请单位填写《泰安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备案表》,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请于8月31日前一式3份提交至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证明材料可提供电子版(PDF格式),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2.初审推荐。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备案表进行初审,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并于9月8日前将备案纸质材料3份、汇总表、推荐报告报市科技局发展规划科(PDF版本发邮箱)。
3.备案审查。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视情可组织实地考察,提出备案审查意见。
4.公示备案。市科技局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研发机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下发备案通知。
四、有关事项
1.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研发机构备案的,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予以重点支持,可简化贷款备案证明材料;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提升工程项目优先立项支持。
2.把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作为推荐申报市级以上平台、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等的审查条件;组建市重点实验室、市新型研发机构、市技术创新中心的企业,原则上应已进行研发机构建设备案。
3.对研发机构被认定为省、市新型研发机构,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根据年度研发投入情况,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4.各县市区科技局、功能区科技管理部门要摸清底数,加大工作服务力度,力争到2023年底全市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基本实现全覆盖。
联系电话:6991139
邮 箱:kjjjhk@ta.shandong.cn
附件:
泰安市科技局
2023年8月1日